中央集采机构考核将实行复查机制 | 中央政府采购网 / 2012-11-30 |
今后,在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中,财政部将对整改机构实行复查机制,避免“考核走过场”的情况发生。
据了解,为进一步做好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促进中央集中采购工作科学、规范、高效运行,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和《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并于日前印发了《对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财政部将在每次考核结束后,针对发现的问题向集中采购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作出整改。财政部从考核当年的8月1日起组织复查,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在考核时间上,《通知》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调整,由每年一次改为隔年一次,原则上安排在考核当年的3月1日开始至4月底结束。考核事项不仅包括《政府采购法》第66条中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和《暂行办法》中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被政府采购当事人投诉率、政府采购当事人满意度”等相关规定,还包括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质疑答复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内容。
《通知》明确,在考核过程中,如发现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考核小组可以进行延伸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考核结束以后,财政部将在中央单位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得分和等次情况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财政部将向国务院报告。
据了解,自财政部2010年首次开展中央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以来,这项工作对于财政部门了解集中采购操作执行的真实状况、查找问题和不足、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在随后的2011年考核工作中,财政部又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下设的3个集中采购中心列为考核对象,这是中央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首次纳入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范围。